当前位置 : 首页  > 新闻中心  > 各地动态  > 黔东南
各地动态
剑河县红十字会开展“民法典宣传月” 实学实宣出成效 
文章来源:剑河县红十字会   时间:2024-05-14 16:11:07   字体: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民法典普法工作”“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重要论述,根据省、州、县工作部署及县司法局“民法典宣传月”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专项普法“一条街”活动的工作要求,剑河县红十字会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开展了第四个“民法典宣传月”活动。

一是提高认识高度。认识到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和人道主义的价值,这与“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维护人的尊严”的红十字会宗旨高度一致。认识到民法典时代,作为专门从事人道主义工作且具有广泛群众性的红十字会,应当作出自己的回应。为此,县红十字会高度重视民法典学习贯彻工作,制定了红十字会“民法典宣传月”活动方案。

二是扎实学习民法典。举办民法典专题学习会一次,组织全体干部和志愿者认真学习民法典重点章节,把准民法典与红十字会工作的契合点。在对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学习中,认识到人格权的定义中把生命权摆在第一位的生命至上的理念,与红十字会牢牢把握“保护生命、维护生命尊严”这条工作主线吻合。在学习民法典第一千零五条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时,领悟到对红十字会来说,重中之重是把应急救护培训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同时,通过学习,提高了基于民法思维改进相关工作和依法维护红十字会自身权益的能力。

三是积极参加普法“一条街”活动。5月14日,县卫生健康局、县红十字会到仰阿莎大道开展宣传活动。向群众宣传民法典相关知识。除了介绍红十字会开展救援、救灾和现场救护的法定职责外,重点宣讲了民法典中“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条款,通过大力宣传普及“救人不担责”的理念,倡导和鼓励更多掌握急救技能的红十字救护员在危急情形下放心放手去抢救他人生命。活动中,共发放宣传资料300份,发放口袋、围腰、塑料盆等宣传品150件。

<<   上一篇:没有内容了! <<   下一篇:没有内容了!
联系我们 电话:0851-86824372
传真:0851-86857817
邮编:550004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北路242号贵州省政府大院5号楼

关于我们 联系方式 隐私政策 后台登录

会长信箱

Copyright 2017 贵州省红十字会 备案编号:黔ICP备18006576号-1 黔ICP备18006576号-2
技术支持:贵州智游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