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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活动信息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文章来源:   时间:2016-09-21 01:52:32   字体:  

各级备灾救灾中心:各级备灾救灾中心、中国红十字会上海援外物资供应站做好物资储备工作,接到物资调拨通知后及时调拨物资;随时与总会保持沟通,及时更新库存数据,确保仓储物资安全。

  3.2物资准备

  各级红十字会根据实际情况,建设备灾救灾中心(物资库)。各备灾救灾中心(物资库)要储备一定数量必需的救灾物资,包括帐篷、棉被、衣服及社会募集的物资等。

  各级红十字会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接收、采购、调拨、运输等制度,保障救灾物资的充足储备和及时调拨。

  3.4人力资源准备

  逐级培训红十字会专职干部,加强队伍应急能力建设,提高队伍素质。

  依托冠名医院等社会力量,建设符合中国国情和国际惯例的红十字紧急救援队伍。

  加强应急志愿者的招募、培训等工作。在群众中大力宣传红十字会法和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普及初级应急救护知识。

  5应急响应

  5.1 灾害分级及响应

  根据总会开展救助工作的能力、灾害事件严重程度及社会影响,将自然灾害响应分为以下四级:

  5.1.1特别重大灾害及响应(一级响应)

  (1)启动条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受灾人口800万人以上(或3000万以下人口的省区市受灾人口占本省区市人口比例大于20%),死亡60人以上,受伤600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30万人以上,毁田面积100千公顷以上,倒损房屋20万间以上。当灾情达到上述界定中的三项指标(其中至少有一项为前四项指标之一)时,即启动响应。

  发生特大破坏性地震,即在一次地震中死亡300人以上,受伤5000人以上,倒损房屋20万间以上,或者人口密集地区发生7级以上地震。当灾情达到上述界定中的两个指标时,即启动响应。

  (2)相应措施

  总会提出具体救助计划,并通过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实施对受灾群众的救助;会领导将率救灾考察组赴灾区了解情况并与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共同商讨救助方案;向国际联合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及台湾红十字组织通报灾情及总会开展的救助工作情况。

  当全国有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时达到特别重大灾情或单次地震灾害达到一级响应时,总会发出国内呼吁,同时通过国际联合会发布国际救助呼吁,寻求各国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包括其政府)以及一些国际组织对总会开展救助工作的支持,最大限度地救助灾民。

  总会启动应急领导小组,由常务副会长领导,协调各部门开展救灾工作。

  总会安排24小时救灾值班,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紧急救助热线电话:010-65139999。相应受灾省级红十字会安排24小时救灾值班,并将救灾热线电话等联络方式报总会。

  5.1.2重大灾害及响应(二级响应)

  (1)启动条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受灾人口500万人以上(或3000万以下人口的省区市受灾人口占本省区市人口比例大于10%),死亡40人以上,受伤400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15万人以上,毁田面积50千公顷以上,倒损房屋10万间以上。当灾情达到上述界定中的三个指标(其中至少有一项为前四项指标之一)时,即启动响应。

  发生严重破坏性地震,即在一次地震中死亡100人以上,受伤1500人以上;民房倒塌损10万间以上;或人口密集地区发生6级以上地震。当灾情达到上述界定中的二个指标时,即启动响应。

  (2)相应措施

  总会提出具体救助计划,并通过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对受灾群众实施救助;总会部门领导将率救灾考察组赴灾区了解情况并与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共同商讨救助方案;向国际联合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及台湾红十字组织通报灾情及总会开展的救助工作情况。

  当全国有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灾情同时达到重大灾情或单次地震灾害达到二级响应时,总会发出国内救助呼吁,号召红十字会系统开展社会募捐活动,救助受灾群众。

  总会启动应急领导小组,由分管副会长领导,协调各部门开展救灾工作。

  总会安排24小时救灾值班,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紧急救助热线电话:010-65139999。相应受灾省级红十字会安排24小时救灾值班,并将救灾热线电话等联络方式报总会。

  5.1.3 较大灾害及响应(三级响应)

  (1)启动条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受灾人口200万人以上(或3000万以下人口的省区市受灾人口占本省区市人口比例大于5%),死亡20人以上,受伤200人以上,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毁田面积10千公顷以上,倒损房屋1万间以上。当灾情达到上述界定中的三个指标(其中至少有一项为前四项指标之一)时,即启动响应。

  发生破坏性地震,即在一次地震中死亡10人以上,受伤100人以上,倒损房屋1万间以上,或人口密集地区发生5级以上地震。当灾情达到上述界定中的二个指标时,即启动响应。

  (2)相应措施

  总会提出具体救助计划,并通过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实施对受灾群众的救助;总会具体灾害救助部门将派出救灾考察组赴灾区了解情况并与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共同商讨救助方案。

  当全国有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灾情达到较大灾害或单次地震灾害达到三级响应时,总会号召全国红十字会系统相互支持。

  受灾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红十字会安排24小时救灾值班,并将救灾热线电话等联络方式报总会。

  5.1.4 一般灾害及响应(四级响应)

  (1)启动条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受灾人口100万人以上(或3000万以下人口的省区市受灾人口占本省区市人口比例大于2%),死亡10人以上,受伤100人以上,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毁田面积5千公顷以上,倒损房屋1000间以上。当灾情达到上述界定中的两个指标(其中至少有一项为前四项指标之一)时,即启动响应。

  (2)相应措施

  总会提出具体救助计划,并通过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对受灾群众实施救助。

  5.1.5 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5.2 紧急处置措施

  总会根据灾害信息、灾区需求、自身实际情况等因素,制定相应的紧急处置措施。

  5.2.1 向灾区或事发地调拨救灾物资或紧急救灾备用金.救灾物资运输费用由各级红十字会通过募捐或争取政府支持等途径解决。

  5.2.2 赴灾区或事发地考察评估灾情。特别重大灾害根据实际情况,在灾区成立协调工作组。

  5.2.3 开通24小时救助热线值班,畅通信息渠道。

  5.2.4 按照自然灾害的严重程度,启动不同范围的救助募捐活动。

  5.2.5 根据有关主管部门发布的信息,结合红十字会救助工作情况,按《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宣传暂行办法》的规定,做好新闻发布工作。

  5.2.6 根据灾害严重程度及灾区需求,及时组建并紧急派遣医疗救援、心理干预、饮水和大众卫生等救援队,开展现场救援工作。

  5.2.7动员中国红十字会各级组织培训的救护员在自然灾害第一时间开展自救互救,减少伤亡。

  5.2.8 组织红十字志愿者积极参与自然灾害的救助活动。

  7 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赈济救护部结合救灾工作适时对预案实施情况进行评审及修订,经会领导审批后,报国务院备案。

  各级红十字会要组织或参与境内外红十字应急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7.2 国际沟通与协作

  根据《红十字与红新月灾害救济原则与条例》以及国际红十字运动原则,开展国际间的救助沟通与合作。

  7.3 奖励与责任

  根据红十字系统先进集体及先进个人表彰奖励办法,对在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予以表彰或奖励;对在救灾工作中失职、渎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的,予以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7.4 制定与解释

  7.4.1 本预案由执委会修订,负责解释。

  7.4.2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5年9月颁布实施的《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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