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捐赠抵扣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内企业(不分内资、外资),进行的公益性捐赠,在年度利润12%内的部分,准予在申报捐赠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财税 [2008] 62号文件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慈善法》第八十条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慈善法》实施后,捐赠额度超过企业当年利润总额12%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个人捐赠抵扣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在其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据实扣除。